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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立法:基于规则到基于风险

海外版imtoken 2023-02-09 07: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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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飞

今年是我国《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 2006年10月31日,我国通过了《反洗钱法》,这是反洗钱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过去10年,我国反洗钱立法取得了巨大成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衡量:在制度结构上,我国建立了统一、分级的反洗钱体系法制;从发展趋势看,反洗钱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协调性不断增强。在法律渊源上,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现了国际和地方特色。总结研究近10年来我国反洗钱立法的总体情况,对于进一步完善和完善反洗钱立法体系,促进反洗钱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框架:建立统一、分级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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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反洗钱法为核心,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以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主体,涵盖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围绕反洗钱法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 2006年通过的《反洗钱法》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朝着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反洗钱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宗旨、目的和理念等反洗钱理论和实践中的基本问题,建立了以客户身份、大数据为主体的反洗钱工作框架。 -以价值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主要内容,规定了反洗钱相关主体的权力和义务内容,是整个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涵盖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领域。除反洗钱法外,其相关规定还涵盖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领域,形成了预防、控制、打击、惩治的网络,相互关联、相对严密。例如,在刑法领域,已经形成了反洗钱刑事法律体系,包括洗钱罪、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窝藏、转移、犯罪等。隐藏毒品和与毒品有关的赃物。反洗钱的具体内容在《人民银行法》、《禁毒法》、《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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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多重法律层次。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条例》,这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洗钱法》通过后反洗钱风险提示,中国人民银行也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形成了部门齐全、层次清晰、结构协调、方法科学、形成有序的反洗钱法律层级结构,使反洗钱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和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角色不断增加。

发展趋势:反洗钱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协调性不断加强

重点已从“基于规则”转向“基于风险”。 2006年至2008年,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建立健全。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完善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现阶段,围绕《反洗钱法》出台了大量相关细化措施,以及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等反洗钱基本制度框架,完善了交易记录和身份数据保存系统。我们社会实际的反洗钱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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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严格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的通知》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的通知》 《关于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印发,标志着“风险为本”的指导原则在我国反洗钱立法体系中的地位逐步提升,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加深。要求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同时,开始树立“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在国家层面,建立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体系,完善了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相应风险评估机制和指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反洗钱监管的手段和措施,明确了以风险为基础、以风险为基础的原则。法人监督。逐步建立科学的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分类和评价体系,衡量和识别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水平,关注其最大的洗钱风险环节,激发金融机构积极防范洗钱风险和潜在风险隐患,维护金融体系安全。

实现了从单一的“硬法”向“软硬”法律手段的转变。现代法律的基本形式包括传统的“硬法”和“软法”。 “软硬兼施”的法律模式是解决现代公共问题的基本途径。我国在加强反洗钱法律等硬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也注重反洗钱指引、风险提示、释疑解疑等软法律手段的建设和运用。以问题、需求和实际效果为导向,通过对硬法的量化和细化,推动反洗钱主体将硬法“内化”,为硬法的实施提供业务指导。反洗钱软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丰富了反洗钱法律形式,丰富了反洗钱法律的形成和实施机制反洗钱风险提示,降低了反洗钱工作的社会成本,确保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实施。实施反洗钱法等“硬法”。促进了反洗钱目标的全面实现。

反洗钱刑事立法体系的协调性不断加强。一般认为,我国反洗钱立法体系建设始于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1997年刑法修改时,《决定》的有关规定并入刑法第191条“洗钱”和第349条“隐匿、转移、隐匿毒品,毒品犯罪”。此后,随着对洗钱犯罪研究的深入,适应国际国内打击洗钱犯罪形势的要求,我国不断完善反洗钱立法体系。 2001 年刑法修正案(三)第 7 条在洗钱的上游犯罪中增加了恐怖主义犯罪。2006 年刑法修正案(六)第 16 条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罪被纳入洗钱的前提罪;第十九条修改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将犯罪客体由“犯罪所得”改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修改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犯罪主体,将犯罪主体从自然人扩大到至此,无论上游犯罪的具体行为如何,所有洗钱行为均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配合反洗钱犯罪立法体系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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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来源:反洗钱法律体系体现了国际性和地域性的特点

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国际性。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化背景下的许多问题都必须从全球的角度来审视,而反洗钱在这方面尤为突出。中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国际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中国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相关国际法。公约,反洗钱的法律渊源采取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全球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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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采用联合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际组织发布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将《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内化到地方法律条文中,使中国的反洗钱立法与国际反洗钱规定紧密对接,体现了国际反洗钱立法的最新成果。

三是不断完善国际合作法律网络,为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提供法律依据。比如,中国已经完成了中巴引渡条约的生效;条约,中国和埃塞俄比亚的引渡条约。

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所在地。现代社会将法律与其他社会要素分开的趋势是明显的,但法律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王国,法律也不能与其他社会要素分开。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先进经验,更加根植于中国国情和反洗钱法律的实际需要,体现了反洗钱法律的地方性特点。

2006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中国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体系进行了现场评估。在肯定中国反洗钱工作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可能是由于对中国的法律文化、法律传统和刑事法律原则和法规缺乏了解,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关于是否应将自我洗钱定为刑事犯罪的争议。脱胎于赃物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我国的赃物罪始于唐代,历经宋元明清。从犯罪主体来看,基本沿用了本罪以外的其他主体收受赃物的定罪。的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对实在法的影响不容忽视。对传承文化的否定可能会产生影响整个身体的后果。洗钱罪主体立法的专业化可能会对整个刑法体系和原则产生影响。 ,影响了刑事立法理论的基础。退后一步,通过引渡、普遍管辖等制度,可以彻底解决自我洗钱主体无罪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并未将自我洗钱定为刑事犯罪,不仅不是问题,更是我国反洗钱立法本土化的最佳例证。

不断完善和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为推进反洗钱法治进程,推动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运用反洗钱手段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由法律制度保障。未来,随着对反洗钱认识的不断深入,反洗钱在维护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国际安全等方面的作用将不断探索。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理念将进一步体现在反洗钱立法工作中。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等反洗钱软法律制度措施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在吸收、借鉴和贯彻国际反洗钱要求的同时,我国在国际反洗钱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引导作用也将进一步增强。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